《民法典》第595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俗来说,买卖合同就是卖家给货、买家给钱的合同。近几年,买卖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长期占据民事纠纷案由的前几名,属于大家日常工作、生活中最常见的纠纷之一。笔者结合多年在国企从事营销管理的经验与法律法规和办案心得,尽可能对买卖合同中常见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归纳总结,并结合实务,对相关问题、风险所指向的法律争议焦点进行了分析,最后就如何杜绝相关问题、风险的发生给出了建议。因为本文主要面向非法律工作者,所以尽可能以口语化来进行写作,以供大家在处理相关事务时能够有所参考。
买卖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和风险
1、 表见代理
通常来说,一份完善的商务资料应当经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但在买卖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因为不懂法或者风险意识不足,经常会出现收货签字人员非指定人员、未得到授权,或结算单、对账单仅有签字未盖章的情况,等到打官司进入质证环节的时候,对方就会以签字人员未获授权为由进行抗辩,增加了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
在这里需要分几种情况,一是要查看签字人员是否得到公司的授权,合同中授权或者单独有授权委托书均可,还要注意授权范围是否属于签字业务范围;二是若签字人员未得到授权又没有加盖公章,则需要结合交易习惯、合作模式等实体内容进行综合分析是否符合表见代理。《民法典》第172条规定了表见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即综合交易习惯、合作模式等,代理人虽然属于无权代理,但经由其签字的结算单、对账单均由其公司认可并持续付款,让善意第三方足以相信其拥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关系持续供货,其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行为结果应当由公司承担。
2、 先开票后付款
目前越来越多的甲方习惯将先开票后付款的条款写入合同中,在甲方逾期付款时,乙方通常会拒绝向甲方继续开票,进入诉讼程序后,甲方又会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先开票,视为付款条件未成就来进行抗辩。
在司法实践中,若未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则在乙方履行完供货的主要义务后,甲方以乙方未先开票进行抗辩,通常不会得到支持。若合同中已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则一般存在三种情况:一是法院支持甲方的抗辩,认可付款条件未成就,甲方就未开发票部分金额可不予付款;二是认定开发票仅作为买卖合同的随附义务,在乙方完成供货的主要义务后对方应当付款;三是发票开具时间会对违约金、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时间有影响,经常会判令自开具完发票之日起算。由此可见先开票后付款对于供货方是不利的,应当在合同中尽可能删除该条款。若必须签订,则须牢记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具发票。同时,一些关键的化验单、检测报告等可能对合同交易的成败有实质影响的技术资料也可能被约定成付款的前置条件,大家都应该提高警觉。
3、标的物的交付
在实务中,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我给对方供了货并且已经开具了发票,发票金额和供货金额是完全一致的,就可以认定已经完成了供货。但因为实际交易中经常会存在先开票后供货的情况,所以发票并不能单独作为供货的依据,已经完成标的物交付最直接的证据还是对账单、结算单等书面材料。若未能办理结算对账的相关材料,则需要从供货单、磅单、入库单等其他证明材料入手,与发票、付款记录相印证,综合证明已经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所以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大家一定要记得及时、规范地对账办理结算,同时妥善保管供货单、磅单、入库单等原始凭证。
4、质量争议的解决
标的物质量是否存在瑕疵,是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买受人是否在质量异议期限内向出卖人提出标的物的质量异议,是判断买受人关于标的物的质量瑕疵主张能否成立的关键。但通常合同中未对检验期限、检验方法、检验机构等未进行明确约定,导致买卖双方在出现质量争议后未能及时地解决,从而影响付款及下一步的合作,上述问题需要约定清楚。
5、违约金
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否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原告通常都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但能否得到支持以及违约金计算应当如何计算等却因为合同约定及案件事实、证据的不同呈现出不同的结果。
一般来说,合同中针对违约金有明确约定的时候,法院都会支持,但对方可能会主张违约金过高,这种时候由对方承担证明责任,如果约定确实过高,比如年利率达到50%,法院也会审查后予以降低。合同对违约金有约定,但约定过低的,比如违约金不超过逾期金额的2%,如果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则可以低于LPR一年期利率(目前为3.45%)来进行抗辩,通常法院也会支持。合同中对违约金约定不明的时候,比如针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一般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合同对违约金未进行约定的时候,原告对违约金进行主张通常需要对实际损失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一般会以原告的损失(含可得利益)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原告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判断,具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
6、 管辖
管辖通常指管辖案件的法院或者仲裁委,即发生纠纷时应当在哪里起诉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的规定,买卖合同除达到一定标的金额(各地标准不一)由中院及以上法院管辖以外,绝大部分的买卖合同纠纷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管辖法院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即通常以被告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也可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日常的合同签订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条款:协商不成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该条款就属于管辖约定不明,在争议的标的为付款的,那么也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在实务当中很多小公司及个人对管辖的约定不重视,经常被约定由对方住所地法院管辖,等到需要起诉的时候才发现需要到对方城市去打官司,费时、费心、费力、费钱,变相地提高了自身的维权成本。所以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尽可能约定由自己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或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当然面对中铁、中建等央企时,管辖的问题基本没有任何谈判的余地,需要大家综合分析是否接受。
纠纷发生时除了约定向法院起诉,还可以约定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但作为一般的个人及小企业要谨慎约定仲裁条款,商事仲裁属一裁终局,败诉后不像民事诉讼还有二审、再审等救济程序,还有翻盘的机会。
7、 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为了防止公民躺在自己权利上睡觉,不及时地主张权利,法律设置了诉讼时效制度。即在民事诉讼中权利的保护期是三年,过程中还可以中止、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简单来说对方可以据此不还钱了。所以大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特别是先发货后付款的合同,一定要定期监控其诉讼时效,要在保护期内及时地通过发函、微信、电话、对账、诉讼等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确保诉讼时效不会届满。
8、 律师费的负担
在实务中,若合同对律师费的负担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就可以了。但经常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并未对律师费的负担进行约定。遇到这种情况,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即使少量案件部分支持了原告律师费的主张,也是因为案情特殊,法官综合分析后作出支持,不具有代表性。所以建议大家尽可能在合同中加上以下这句话:“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诉讼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保函费、律师费、差旅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鉴定费、资料费、翻译费等。”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9、 挂靠的主体责任
在建设施工行业,挂靠资质进行施工建设比较普遍,通常是几个老板找到一家大建设公司,借用其资质进行项目的施工建设。那么在向该项目供应物资的过程中首先就要注意合同的签订,明确合同的相对方是谁,是私人老板还是大建设公司,再看后续收货、对账、付款等以谁的名义履行,如果都是以大建设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并履行,那么即使是挂靠关系,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应当由大建设公司承担。
10、背靠背条款
背靠背条款的核心是约定以第三方的履行作为付款方成就付款义务的条件,即需第三方先履行,后才能付款,比如“如因本工程发包方(业主)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施工合同义务导致甲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上述条款就属于典型的背靠背条款,其本质是买受人为了转移支付风险、减轻资金压力而设立的条款。当对方以该条款进行抗辩,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就需要被告对业主与其结算、付款的具体情况进行举证,同时还应提交证据证明自身已经积极主张权利,否则将认定被告消极怠于行使权利,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
11、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是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并且在订立时未与相对方进行协商的合同。通常格式合同拟定方在买卖合同关系中都处于强势的一方,制定格式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提升交易的效率,但现在更多是以期借助格式合同条款实现拟定方的不合理利益。根据《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在买卖合同中,若收货方限制排除了供货方得到货款的权利,或者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况,比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对账,己方违约承担不超过合同标的1%的违约金,对方任何违约行为都需承担合同标的50%的违约金”等条款,均可据此主张格式条款无效。同时,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还应当履行提示义务,需要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否则可能会被认定未合理履行提示义务。
12、印章
与买卖合同签订、履行密不可分的就是各类印章,一般来说公司章的效力最高,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部门章等只能在其职能范围内进行效力确认。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加盖项目章、资料章甚至个人私章的情况,对该类印章效力的认定应当综合纠纷事实与证据进行认定。比如对账单一直只加盖项目章,但合同签订、付款均是以公司名义履行的,那么该项目章的效力通常会得到认可。同时还可以查看项目章是否进行了备案,已备案的项目章也是具有效力的。还有就是资料章、个人私章是否得到了授权,经授权的资料章、个人章也具有效力,若未得到书面授权,还可以从表见代理、职务代理的方向去证明效力。
13、以物抵债
常见的以物抵债协议主要运用在对方逾期付款产生纠纷以后,债务人用房产来偿抵欠款,即为了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若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款,则该房产归债权人所有。没钱给,拿房子抵债,听着理是这么个理,但在实务中涉及到大量的法律知识,约定的房产不一定能够归债权人所有。一是看债务是否到期,若以物抵债协议是在债务到期后签订,通常可以顺利完成物权变更,债权人获得该房产。但若债务还未到期,则会涉及到流押条款,即债权人无法直接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仅能就该房产拍卖、变卖的款项要求优先受偿。在以物抵债协议的运用过程中可能还会涉及到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的问题,此处不作过多阐述,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若要以物抵债,则需紧盯债务是否到期。
14、保证
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的保证最常见于逾期付款以后,为了解决纠纷,一方或第三方对该债务进行人保或者物保。目前买卖合同双方主体以公司为主,但公司又大部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当公司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时候,应当将公司的股东、法人等个人加入到该债务中,由其个人资产承担保证责任。约定担保责任时要注意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通常来说一般保证拥有先诉抗辩权,责任要比连带保证轻一些,守约方则应该要求违约方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以确保自己债权的顺利实现。
15、最高限价条款
在合同签订时,买受人可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最高限价条款,即合同量价、金额都是暂定的,专门用一条约定合同的最高限价金额是多少,一旦供货超过该金额,合同自动解除,除非重新签订合同,否则出卖人后续所供货物不得向买受人主张货款。该条款一般主要用于被挂靠资质的公司,即其并非实际项目施工人,但合同、对账、付款均由其名义履行,所有法律后果均由其承担,为了防止挂靠人任意以其名义接收货物,造成其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特别约定最高限价条款。该条款虽然是为了限制挂靠人,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经常会“误伤”供应商,导致其供货以后无法得到货款。针对该条款仍应紧盯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即核心是出卖人供了货,买受人收了货就应该给钱。但在相应证据材料的提前准备上,若未能重新签订合同则应当重点放在超过最高限价金额后是否继续以被挂靠人名义要求供货,是否收到货,相关的对账单、供货单凭证是否齐全,是否付款等,即通过认定买受人发出了新的邀约,双方人已通过协商或实际履行的方式对该条款进行了变更。
16、付款宽限期
在与很多大企业合作的过程中,合同条款经常会出现关于付款宽限期的约定,即合同对付款周期已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但在后述条款中又单独对该付款周期进行了延长,一般为3-6个月,且在宽限期内不视为甲方违约,其实质仍是为延长了付款周期,减轻自身的违约风险。针对该条款能不签则一定不要签,必须签的话,一方面要综合评估自身的资金实力,一方面仍然可以从格式条款无效、事实履行变更等情形进行抗辩。
17、没有合同只有结算单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已经实现了供货,但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只要供货事实清楚,没有合同只有结算单一样可以作为证据材料向买受人主张货款。因为买卖合同是典型的诺诚合同,只要双方关于出卖标的物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成立生效,并非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才行。
18、对方一直不对账、不办理结算
对账单、结算单是证明出卖人供货的直接证据,很多时候买受人为了减轻自身资金压力,可能会故意设置对账时间成就的前置条件,比如建筑施工中,约定工程封顶以后对账或者验收合格后对账。通常面对这些条款时需要尽力争取自身权益,可以要求在条款后面加上一句话:或停止供货后7日内完成对账结算。若无法增加该条款,则应及时以往来函件积极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要求对方举证证明其对工程封顶或验收工作采取了积极措施,否则可要求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